发布时间:2011-01-07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马晨明
本报讯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日前已经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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