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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1

“中国核共体应在保监会和财税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下,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9月1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时表示。

保险“新国十条”对此亦有明确要求,即“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核保险提供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两方面的风险保障,其中第三方责任保险事关公众利益。虽然核事故发生概率低,但是一旦发生后果严重,赔偿金额巨大。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导致的公众责任损失金额就高达约500亿美元。

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认为,国内核电工业的大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核巨灾准备金制度。具体方案可从每年境内外核保险业务中提取50%-75%的净自留保费,存入专门账户,可以采用集中管理或是分散管理的方式。另外,在未核算之前,可让承保利润享受免税待遇;等到准备金转回时,再让承保利润一次性缴纳所得税。不过,上述方案尚处讨论阶段。

核损害赔偿立法的缺失,也是我国核电和核保险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通常国际经验是在核电发展之初,即建立完整的核损害赔偿体系,具体包括法律制度、财务保证强制要求、风险转移安排、应急预案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目前正在起草的《核安全法》有望纳入核损害赔偿的相关章节。与此同时,也正在研究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可能。

目前,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参照的是国函[2007]64号文的规定,核电站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亿元;超过的部分,由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的财政补偿。

一位核电保险人士表示,国际上的核事故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一般在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远高于我国。此外,核损害赔偿立法是加入国际相关公约以及开展国际核能合作的前提,立法的缺失不利于支撑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

今年是中国核共体成立15周年,其成员数量从成立时的5家发展到现在的25家,包括20家财产保险公司和5家再保险公司,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净承保能力已增长到约9亿美元,位列世界第3位。

陈文辉指出,核共体作为一种巨灾保险模式,实现巨灾共同保险与巨灾再保险的有机结合,为其他巨灾保险领域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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