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04
作为2013年全国保险中介重点监管工作之一的清理整顿兼业代理市场,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的定性和处罚是诸多一线监管机构和监管干部都面临的亟待明确的法律盲区。目前已有保监局以“未建立专门账簿”为由,吊销了一家车商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目前不同的汽车企业对代理保险业务核算的做法不完全统一,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规定对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的管理规定不统一,缺乏操作性,不利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不利于保险监管系统内不同区域执法标准的统一。
一、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目前,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保险代理机构、经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国家财政部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会计核算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和《会计法》《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前者要求“单独核算”,后两者均要求建立专门账簿核算。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监管实务中存在问题
(一)不同的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规定口径存在不一致问题。一是《保险法》与《会计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问题不一致。现行《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情况”,与《会计法》要求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规定不符;二是《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不统一。《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仅需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需要“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情况”。
(二)法律规定与兼业代理机构日常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现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是与主营业务同步、同时开展的,财务处理也相应地依托于主营业务建立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仅有“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能够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其用于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如相关岗位人员工资、绩效、办公费用等难以严格与主营业务经营成本相互区分。若硬性要求其建立单独账簿记载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就脱离了兼业代理机构日常会计工作实际情况。
(三)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合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问题,理论上是要求其业务发生真实、资金往来透明、财务核算合规即可,还是硬性要求“建立专门账簿”核算其保险代理业务,一直是监管实践的困惑之一。在现场检查中,若兼业代理机构能够提供所有与保险相关的财务凭证,包括车商出具的代理手续费发票、银行转账的电子回单、对应的业务清单、薪酬表等作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资料,是否可以认定其代理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合规缺乏统一定性标准。
三、相关建议
目前,不同的保监局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性质认定、违规处罚上有很大不同,目前已有保监局以“未建立专门账簿”为由,吊销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按照保监会2013年的安排部署,全国已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无论在现场检查还是后期行政处罚中,都将面临此类问题。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问题的必要性凸显。
一是建议制定《保险法》中所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司法解释。明确兼业代理机构“设立专门账簿”的涵义,是设立明细科目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还是另外设立独立账簿记载与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的账务事项。
二是建议由保监会会商财政部制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可参照已出台的《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10号),结合目前兼业代理机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保险兼业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的建账形式、科目设置、报表格式进行详细说明,统一规范保险兼业机构的会计核算,无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计核算,还是对保险监管机构执法都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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