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与一般政府部门面临的“上有千根线,下对一根针”的情况不同,保险监管部门由于没有延伸到市、县,监管覆盖面不足,往往面临的是“下有千根线,上对一根针”的局面。如何利用有限的监管力量,解决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防范住最需要防范的风险,就成为监管者首要解决的难题。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提出的科学审慎原则,是提高监管效率、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精神要义所在。但如何才能真正做好科学审慎监管,笔者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敢于实事求是,这是科学审慎监管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在这些问题中,有的问题可以马上解决,有的问题则需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有的问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严查重处来解决,有的问题则必须要通过基础制度建设加以解决;有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解决,有的问题则必须要通过彻底的改革予以解决。在对待这些问题上,监管者必须要实事求是,既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病急乱投医,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否则胡子眉毛一把抓,监管效率无从谈起。比如虚挂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的问题,一直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对待这个问题,监管者一方面必须要通过严查重处的方式坚决打击其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在我国二元销售体制、事实代理等机制性问题没有得到真正捋顺之前,虚挂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问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必须要通过销售体制的彻底改革才能真正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其次,要善于制度先行,这是科学审慎监管的要义所在。目前,保险业存在的问题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既有规律性,也有复杂性,因此单纯依靠人海战术的“人盯人”模式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不符合保险监管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往往事倍功半。经过长期的实践,保险监管者越来越意识到通过制度来约束市场、规范市场是最为行之有效和最为科学的监管方式。近几年来,保险市场之所以能够逐步实现规范经营、稳健经营,各类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根本所在。比如在宏观上,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建立保险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促使保险公司从以往跑马圈地、“唯保费论”的经营思想,逐步向品质经营的理念转变,恶性价格竞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微观上,通过建立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有效解决了车险虚挂应收保费的问题;通过建立保单正本和发票影印留存制度,有效防范了“阴阳单证”和截留保费的问题;通过建立赔款的实名转账制度和电话回访制度,有效遏制了虚假赔案的发生。因此只有不断地强化制度建设,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制度先行,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效率,将科学审慎监管落到实处。
第三,要精于防微杜渐,这是科学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风险防范是保险监管者的基本职责,审慎监管的实质就是风险监管。目前,保险业既面临着涉及整个行业的共性风险,也同时存在着个体间的差异性风险;既存在着显性风险,也存在着隐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者必须要具备识别风险、处理风险、解决风险的能力。特别是随着市场主体差异化程度的加大,很多风险开始向个性化、隐性化转变,这些风险尽管暂时还不突出,危害程度还不大,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风险的不断积累,就可能引发一个主体、一个地区乃至整个行业的风险。比如有的保险机构快速扩张,高管人员供给不足,开始使用部分“带病”高管人员,使企业经营很快陷入困境;有的保险机构拼命压缩管理费用,提高销售费用,造成大量管理人才流失,企业风险管理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机构忽略企业文化建设,整个企业缺乏向心力,人员流动频率极快,很难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有的保险机构通过工资科目解决销售费用列支问题,造成大量欠缴“五险”问题,累积了大量社会风险。这些新的风险与以往涉及恶性价格竞争的一些违规行为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潜在的危害程度更大,这就要求监管者必须要改变长期以来在价格监管中形成的一些固有的监管思维,从价格监管向更加全面的风险监管转变,从而做到对各类风险的防微杜渐,真正实现科学审慎的监管。
最后,要勇于反听内视,这是科学审慎监管的保障所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在不断运动和变化的,对于保险监管来讲,我们很多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尽管在出台的当时是好的,也是市场最为需要的,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不代表它总是合适的、合理的,必须要通过不断的自我验证、听取意见进行完善,才是真正的科学态度,绝不能因为面子而坚持错误,更不能因为责任而放弃真理,这对监管者尤为重要。监管部门的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如果出现了问题,它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形成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是整个行业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保险监管者必须要勇于反听内视,不断自我否定、不断自我修正、不断自我完善,才能真正做到科学监管、审慎监管。
科学审慎监管之所以被喻为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的精神要义,关键在于它符合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符合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实际,代表着保险监管的实质。因此它是今后较长时期内做好保险监管工作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原则,也是每个监管者应当遵从的基本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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