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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8

粤保监发[2011]300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汕头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广东省内实施的创新项目进行清理,按《办法》中“创新备案项目”要求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张莉、廖凡璐
  电话:020-38361260、38320885    邮箱:li_zhang_01@circ.gov.cn

  

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创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创新项目”指由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自主或参与开发研究,根据保险行业实际,就经营管理、保险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保险服务、自律机制、产学研合作等各方面进行改进、变革或创新,形成有新颖性、突破性和实用价值成果,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创新”,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负责对广东省保险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创新项目中需要保监局协调的内容,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本单位创新工作,指定一名创新工作联系人,并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第七条 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的创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汇总、整理各级分支机构创新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广东保监局报送材料。

(一)同一单位有不止一个省级分支机构的,由省分公司牵头相关分支机构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创新工作联系人必须由省分公司员工担任。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创新工作,牵头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如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参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保监局创新管理办公室备案,组织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帮助新成员熟悉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九条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每年应至少要开展一到两项保险创新项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创新项目。

第十条 创新项目管理分为创新保护项目和创新备案项目(以下统称“创新项目”)。

(一)创新保护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创新保护: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或实质类似的创新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使用过;具有独创性及推广价值。

(二)创新备案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创新备案:类似项目在广东省保险市场上未大范围推广或应用;申请单位在广东省范围内未有同类项目进行开发实施,或与已有的做法相比有实质性改进;具有在全省或在全行业推广的价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应于实施后30日内报广东保监局申请创新保护或创新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保护项目的申报、批准及终止。

(一)保险机构提出创新保护项目申请,需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创新项目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创新项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创新项目的名称、具体实施方案、合法合规情况、施(试)行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发展规划,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创新点、特色及意义等。

(二)提交创新保护项目申请的保险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的,须提交所属法人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两个以上保险机构就同一或实质类似创新项目申请保护的,受保护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机构。

(四)对于符合创新保护条件的项目,广东保监局于决定给予保护前在广东保险行业内对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出现异议但未被采纳,广东保监局将给予创新保护,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通报。

(五)广东保监局对创新项目保护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撤回项目应由申请单位另行申报创新备案。

(六)在非珠三角地区推出的农村保险创新项目保护期限为1-3年,其他创新项目保护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七)创新项目保护期限可以申请延长。申请单位应于保护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广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广东保监局同意延期的,应及时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广东保监局将提前终止创新项目的保护,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在获得保护后三个月内未实施,缺乏正当理由的;实施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了广东保险市场秩序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无法及时、有效克服的;未将创新项目的实施进展、重大变化及时向广东保监局报告的;创新项目保护申请人申请终止的;其它广东保监局认为需要终止保护的情况。

(九)自广东保监局给予创新项目保护日之起,同一保险公司在广东以外行政辖区实施同一或实质相同的项目的,保护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创新备案项目的申报及备案

(一)保险机构提出创新备案项目申请,需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创新项目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创新项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负责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创新项目的名称、具体实施方案、合法合规情况、施(试)行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发展规划,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创新点、特色及意义等。

(二)对符合创新备案条件的项目,广东保监局书面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将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通报。

(三)创新项目备案后,市场反映类似项目已多次实施,经查实后视为创新性不足,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创新保护项目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创新保护项目公示前,广东保监局工作人员及申报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同时报备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六条 对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应进行跟踪管理,跟踪时间不少于两年。

(一)创新项目实施后均应按项目撰写年度总结报告,介绍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政策建议,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广东保监局。

(二)创新项目未满两年终止的,应于终止后30日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在广东保监局对创新保护项目进行公示期间,各单位应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一)创新保护项目公示期过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二)已实施与创新保护项目内容类似项目的单位,如在创新保护项目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优先保障获创新保护单位的各项权利。

第十八条 创新保护项目一经批准并通报,即享受保护政策。在保护期内,广东保监局将不接受其它保险机构同类项目的创新保护及创新备案申请。保险机构违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推广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销售模式、提供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服务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获批准的创新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口业务处室应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批准。申请人应在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中注明获得创新保护、创新备案的时间,并附上广东保监局相关通报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对于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种创新扶持、项目基金、表彰奖励中予以择优推荐。对未报备的创新项目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帮助相关单位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积极争取本单位总部机构创新扶持政策,将创新试点放在广东的驻粤机构,广东保监局将协助其与总部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创新奖励基金,每年组织对全省优秀保险创新项目、优秀保险创新人才进行评选和奖励。广东保监局授予的创新项目数量及实施成效作为评选和奖励的主要参考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成效显著、社会效益良好的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将协助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广东保监局每年对各单位创新情况进行总结,向全行业通报各单位创新项目数量及主要内容,同时抄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 广东保监局每年就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该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出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成效显著,领导小组组长表现突出的,向其总公司推荐。

第二十七条 广东保监局将各单位创新情况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产、寿、中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及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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