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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3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保险行业、保险中介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范围内保险中介业务应用在线开具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在广东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凭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在线开具发票用户资格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自身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类型在线开具发票。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在线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的行业类别为:保险中介手续费(佣金)或保险中介公估费。
  三、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时,应据实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发票。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时,只能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发票。
  四、保险公司不得向非在线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等保险中介费用。保险公司应以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发票作为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原始入账凭证,并据实列支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
  对于开票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但尚未入账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据实入账完毕。2011年4月15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在线开具的发票的查验制度。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发票,应登陆地税机关网站,逐一查验发票的票面信息。如发现发票票面信息异常,保险公司应拒绝接受该发票,并不得用作保险中介费用的入账凭证,同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六、未申请在线开具发票用户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用户资格。各地方税务机关应优先受理保险中介机构的在线开具发票用户资格申请,及时提供培训,确保保险中介机构于2011年4月15日前全面上线。同时,应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在线开具发票的切实推广使用。
  七、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督促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及时使用在线开具发票,并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广东保监局和地税机关报告。
  八、广东保监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就本通知的落实执行情况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对不执行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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