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6-03
粤地税发〔2007〕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 O七年十月十二日
Copyright 美臣保险经纪集团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65号银业国际大厦3楼,美臣保险经纪集团 电话: 020-3195 0488粤ICP备11018049号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