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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为先导构筑保险行业和谐生态圈

发布时间:2013-04-17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积极倡导和大力发展保险文化,不仅是准确反映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大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内在精神的迫切需要,更是凝聚行业精神、继续推动保险业下一步科学发展的现实需求。

用系统的思维来研究当前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生态理论介绍

金融生态是在借鉴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1935)的生态系统(eco-system)基础上提出的,由于金融体系具有内在逻辑安排、发展规律等群体生态学(synecology)特征,其逐渐在经济活动中形成鲜明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便称为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建设既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又包括生态主体的改造和生态调节机制的完善。金融生态系统观侧重“生物群落”或“生物成分”,从而构成具有相对独立秩序结构、要素逻辑条理等特征的、互动式动态平衡金融生态系统。

(二)金融生态理论对保险业的指导意义

得益于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市场主体增加、市场规模扩张以及保险品种丰富的同时,保险行业发展遭遇体系不畅、机制不顺、基础不牢以及发展方式滞后等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侧重系统考虑和制度设计的金融生态理论对当前保险业的重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应该以构建有序发展、和谐共存、良性循环的保险生态圈为着眼点,推动与之相适应的保险文化建设。

从保险生态环境来看,保险生态圈既受到社会宏观的政治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影响,更直接受到保险行业的小环境影响。从宏观角度看,保险生态圈的发展和成熟程度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的阶段所限制,如保险技术的运用、保险主体的文明程度以及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对保险的不同要求。从微观视角看,保险生态环境涵盖制度环境和非制度环境两大部分,制度环境即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生态主体之间的秩序,明晰保险业经营规则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险文化,作为价值观的体现,贯穿于保险生态环境的制度环境和非制度环境,是保险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

从保险行业的参与群体来看,保险生态主体可以划分为监管者、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其中,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具体细分为,保险产品的供应者,保险产品的销售者,后者是联系保险产品供应者和保险消费者(保险产品需求者)的重要渠道。而社会公众属于保险行业关注者以及潜在消费者。因此,保险监管者是保险生态圈制度构建的初始动力,保险监管文化是保险文化的关键内容。

推动保险文化建设必须高度重视保险监管文化的建设

基于保险监管文化的核心地位,我们必须将保险监管文化的建设作为保险文化的首要内容,促进保险监管的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监管理念、制度和行为之中,充分发挥监管者在保险生态圈中的主导作用,支撑和带动保险文化对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全面科学指导。

保险监管文化的提炼,我们要紧密结合文化的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文化具有社会性。文化不是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参与社会制度的构建,包括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群体默认的道德规范和民俗民风。它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更是社会意识的核心内容。文化标志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必须要借用文化这个符号来标识其发展的外延和内涵。

第二,文化具有粘合性。文化不是割裂现实凭空创造的理论。它既是历史的延续,又是现实的选择,更是对未来的展望;既是庙堂达人的国之大计,又是乡间耋老的宗族氏规,更是在冲突妥协中的真知灼见。一言蔽之,文化是不同群体在时间和空间交汇点的共识。大力提倡保险监管文化有利于黏合不同参与群体,从监管层扩大至全行业乃至数以万计的保险消费者,齐心协力,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大胆改革,走出一条汲取以往经验、符合当前实际、切合未来趋势的创新之路。

第三,文化具有生产力。制度夹生于文化之中。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制度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形式固化,而好的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改善。其中,文化所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运行相互影响。可以说,积极进取、兼顾各方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文化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假大虚空、奢华堕落、维护极权的文化有碍于生产力的发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要始终围绕“国民经济需要什么、社会民生需要什么、保险消费者需要什么”,时刻留意保险业自身能力与社会各方期盼之间的差距,坚持文化建设与监管实践的两结合、两促进。

构建保险监管文化,我们必须要谨防三种倾向。

一是避免急躁情绪,将保险监管文化误认为“救心丸”。当前保险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是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累积产生的。问题的解决是个系统性工程,既要着眼宏观的制度设计,如保险资金监管改革创新和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建设的推进,又要着眼于微观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以时间换空间,逐步在改革发展中缓解矛盾,进入良性发展循环。保险监管文化建设需要长期规划。

二是避免形式主义,将保险监管文化等同于“白骨精”。保险监管文化是保险行业文化的重要并具有影响和带动作用的组成部分,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局限于监管视野谈论文化建设,而应从凝聚着广大从业人员对保险业责任和使命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保险业最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使保险监管文化更具生命力和感召力。

三是要避免自弹自唱,将保险监管文化框定为“单行线”。保险业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体系的完善和价值理念的确认,更是理论和实践融合发展的过程,保险监管文化源于监管实践而又必将在监管实践中成熟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保险监管文化可以从三个维度、三个层次予以构建。

“三个纬度”——天、地、人。

天——保险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通过保险机制,投保人同舟共济、风险分摊,亦要求承保人“君子不欺”诚信经营。保险监管文化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髓,对道德保持敬畏之心,对风险保持警惕之心,努力推动“分散风险、互助共济”、“依法合规、信守承诺”等保险文化中最本质、最具特色、最富有感召力的价值理念和文化要素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地——大地广博,厚德载物。广大的保险消费者恰如坚实厚重的大地,滋养着保险行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常怀感恩之心,匹配保险消费者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努力帮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打造良好的行业声誉,树立保险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真正建立起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夯实行业发展的基础,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和管理。

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即“以人为中心”,是保险文化的精髓。保险监管文化应立足人本需求,坚持人本服务,推崇发挥监管智慧,激励创新,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提高保险业核心竞争力。

“三个层次”——法、势、道。

法——保险监管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必须坚持民主法制的价值取向,依法合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进行,无论是制定行政规章、开展行政审批、实施行政处罚、开展现场检查,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据,做到合法合规,不越位、不错位,也不缺位。

势——保险监管要顺应形势的变化。在行业发展不同阶段、在行业发展面临不同国内外形势、在行业发展呈现不同特点之时,要灵活对策;要善于发挥借助财税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谋势借势推动行业发展。

道——水无形而道有恒。道即为保险监管文化中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监管颠扑不灭和坚决遵循的原则。保险姓责,要有你我他共同关注、坚持和奉献的自觉。 (作者单位: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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