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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以恒严格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

发布时间:2012-02-08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赵庆晗

2011年全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收入超过1万亿元,在全国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超过80%,其中财险公司中介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0%,人身险公司中介业务收入占比在9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已悄然转变,传统的直接销售模式正在被依托保险中介的专业化销售模式所取代。

随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地位的逐步提升,加强对中介代理市场的研究,寻找规律、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也日益成为监管部门不可回避的重要任务。

改变“潜规则”

目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集中表现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渠道和保险中介业务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比较突出。

从基层保险机构情况看,虽然业务规模大小不一、成立时间长短不一、分布地域不一,但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被当作“行业惯例”和“业务潜规则”而成为普遍行为,包括将中介业务虚挂专业(兼业)中介机构业务、虚增或虚挂营销员业务、虚列中介业务费用、串通保险中介机构以虚假退保、虚假理赔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通过保险中介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依托保险中介进行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基本目的就是利用中介渠道(包括专业的、兼业的、营销等)套取资金。

在上级公司层面,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薄弱和管理系统薄弱的问题也很严重。保险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上级公司通过制度和流程设计来规避法律和监管的要求,如业务、财务管理系统为基层机构预设了中介业务违法操作的空间和余地;一些上级公司默许、迁就、甚至变相纵容基层机构铤而走险,如上级公司大量通过电子邮件、内部BBS平台,诱导、指使经办人员进行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操作;一些上级公司管理粗放、放任基层机构违法违规,如以简单费用包干制取代对基层机构业务财务真实性的审查和管控,等等。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扭曲了保险产品定价机制,造成保险产品价格虚高不下,损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长远利益;导致保险基础数据不真实,危及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滋生和诱发了行贿受贿、贪污、洗钱、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损害了行业风气和行业形象。同时,也造成公司利润严重跑、冒、滴、漏,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对这些危害性全行业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遵循“三原则”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定义。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进行产品销售等活动所发生的保险业务,或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进行理赔、客户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保险业务,即各类保险中介的全部保险业务的总和就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通常所说的“经代业务”、“个代业务”、“银邮业务”都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一部分。从广义上说,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介业务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和结果等,涉及到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进行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业务、财务往来等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基本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工作在着力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管理必须体现和遵循法制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做到合法、真实和透明。首先,合法是前提,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既要遵守国家基础法律法规关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与要求,也要遵守国家专门法律法规关于约束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规定与要求。其次,真实是基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不但在数据上应是真实的,而且数据所反映的经济事实更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弄虚作假和张冠李戴,就违背了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数据真实性要求和财务核算上权责发生制等方面的要求。再次,透明是原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管理手段和方式必须符合并且反映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下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其操作方式是可预期和预见的,不得以变相、暗中、账外支付费用等商业贿赂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竞争优势。

规范管控要加强

在规范经营、科学发展成为必然要求的大背景下,下大力气规范中介业务经营管理是保险业发展实现转型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过近年监管部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介业务检查,保险公司现在对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已经形成了共识,各方面看法趋向一致。

一是要切实增强中介业务经营管理的合规意识。不管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行业,都只有做到规范合法经营,才能有持久健康的发展,才能走得远、走得稳,保险业的每个经营管理者和每一个普通员工都要高度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要主动把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约束转化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行动,在中介业务经营管理中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与保险中介之间建立形成合法、真实、透明的业务关系,各保险总公司要成为加强中介业务管理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要从制度上解决基层机构违法的根源性问题。着力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更加完备有力的管控流程从关键环节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将合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指标,细化对中介渠道、销售人员、代理关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授权管理,改造优化计算机业务财务管理流程,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三是要切实采取措施、跟进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监管上查出的问题要善于举一反三、追本溯源,使每次监管检查都成为公司发现内部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契机;对于被监管部门查处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和内部处理。

四是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管控。我们提倡充分利用保险中介的专长和优势,加强与保险中介的合作,与保险中介之间共建稳固、持久的战略合作模式,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保险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对有合作关系保险中介的管控责任,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管控和引导能力,特别是围绕法律法规、产品知识、公司战略等方面切实加大对合作中介机构的培训,加强日常行为监督,建立合规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核查等。

严查重处不姑息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着力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一直把查深查透和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作为两个重要的基本着力点,一方面彻底全面地揭示问题、着眼切实提高全行业对问题严重性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始终如一地惩治违法违规、着眼切实发挥检查以点促面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据统计,2010年、2011年监管部门两年中介业务检查共处罚保险机构110多家,其中,吊销许可证1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2家,罚款2181万元;处理责任人员242名(其中包括省公司高管人员29人),撤销任职资格1人,行业终身禁入2人,向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7起;向29家次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通过依法严肃处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向所有公司发出明确的警示信号,基本达到了“惩治一批、教育一片”的预期效果,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处的决心和绝不姑息的态度。同时通过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倒逼、引导各保险机构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推动保险市场秩序尽快好转,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目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态势尚未实现彻底转变,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基础系统薄弱问题突出,中介业务违法违规在机制上、制度上根源仍未根本消除,部分保险公司和人员仍没有从过去的思想认识和惯常的制度机制下走出来,仍心存侥幸,甚至寄希望于监管检查“一阵风”、“走过场”,违法违规的内在动因还比较强。

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保监会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将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着力强化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并且确定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是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重点,将使之成为制度化、常规化的监管工作任务。

1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全面部署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要求各地保监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为重点,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既要查深查透基层营业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也要着力核查上级管理机构的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的直接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工作将一如既往地突出重点,严查重处,依法移送,全面披露。

(作者系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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