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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场行为原则:保险公司和中介必须公平对待客户(二)

发布时间:2012-01-1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龙翔

六、关于销售时提供信息的标准及指引

(一)监管者就保险公司和中介销售产品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时间点、传递和内容提出要求。

(二)主要指引为:

1.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在好的时间点得到容易理解的恰当的保单信息,从而能够就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提出的协议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2.提供信息的时间点

客户应当在保险产品销售之前及当时获得恰当的信息,而且信息可以使客户于订立合同前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在决定什么是“好的时间点”时,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应当考虑信息对于客户作出决定的过程的重要性,以及信息在哪个时候最有价值。

3.信息的传递

信息应当以清晰、公平、不误导的方式提供。如有可能,应尝试采用非常容易为客户所理解的“简单语言”。产品的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持久使用的媒介予以提供。

客户可能因遇到过量的披露而不阅读相关信息,因此,关注产品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是明智的做法。产品信息表等具有标准化格式,可以提高披露质量。它将帮助客户比较互相竞争的产品,以及在了解更多情况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由于客户很难理解更为复杂或者与其他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的产品,就这些产品进行简单而清晰的披露就更为必要。

监管者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和中介获得客户的确认,表明其已收到和理解了所提供的信息。

4.信息的内容

信息应当能够使客户理解他们正在购买的产品的特征,帮助他们理解产品是否和为什么满足他们的需求。

信息披露程度方面的要求可根据以下事项予以调整:所讨论保单的典型客户的知识和经验;保单条款,包括保单的主要利益、责任免除、限额、条件以及它的有效期;保单的整体复杂性;保单是否同其他货物和服务一并购买;过去是否向客户提供同样的信息,(如果提供了)具体时间。

5.尽管产品信息披露程度方面的要求是变化的,它应当包括一些关键内容,例如:

(1)保险公司的名称和法律形式,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它所属的集团。

(2)所提供的保险合同的种类,包括保单利益。

(3)保费水平、应缴日和支付保费的期间,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的后果。当客户一并购买保单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即捆绑式产品)时,好的披露方法是:列明每一类保单利益(包括主要利益和补充利益)所对应的保费,并与其他价格区分开来;说明保单的购买是否为强制性的。

(4)从所报保费中予以扣除或者在其基础上增加的费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任何由客户直接支付的费用。

(5)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6)对保险合同所承保和排除的风险的描述。

(7)关于重要或者独特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的引人注目而清楚的信息。重要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将影响消费者的通常的购买决定。独特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则在类似的合同中通常是找不到的。在确定重要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时,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应当特别考虑与保单的重要特征和利益有关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以及对保单项下的可支付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重要或者独特的责任免除或者限额的例子包括:延期付款期;与特定情况、疾病或者事先存在的医疗状况有关的责任免除;保单利益支付期间的限制;提起索赔的资格的限制,例如年龄、居住地或者就业等。

当具有投资性质的保单的信息披露包括对过去的、模拟的及将来的业绩演示时,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上升趋势或者下降趋势所受的限制,以及以引人注意的方式作出的提示,即过去业绩不是未来业绩的可靠的衡量标准。

产品信息表如果包括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特别重要的关键性产品特征,就有助于客户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产品信息表应当清晰地标明其自身的特性,而且它应该告诉客户,其没有穷尽所有信息。保险公司在制作产品信息表时应当考虑第三方的评估,例如消费者测试,以确保产品信息表容易理解。

6.权利和义务的披露

在所有客户中,零售客户尤其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只具备相当有限的知识。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相关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应当告知零售客户以下事项:

(1)常见条款,包括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2)披露重要事实的义务。保险公司或者中介以引人注意和清楚的方式告知客户,其有义务真实地披露对保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应当向客户解释该项披露义务、需要披露的具体内容,以及未予披露的后果。如果客户不承担披露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清楚地向客户提出对保险公司有重要影响的问题。

(3)遵守已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

(4)监控承保情况的义务,包括在相关情况下向客户出具一个声明,即客户需要定期检查承保情况并予以更新,以保证它是恰当的。

(5)撤销权,包括撤销权的存在、有效期间及条件。如果存在与早期撤销或者转换保单有关的收费,它应当以引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披露。

(6)请求保单利益的权利,包括保单持有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保险公司或者中介的相关联系方式。

(7)投诉的权利,包括处理保单持有人投诉的安排,例如保险公司内部的处理机制或者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适当的情况下,客户可获得以下信息: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保单持有人保护机制或者保障机制的介入,以及对这类机制的任何限制。

如果保险公司是外国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中介应当在任何承诺达成之前告知客户:负责监管该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总公司所在的辖区;(在适当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7.互联网销售中的信息披露

监管者应当确保,适用于以传统方式开展的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披露原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除此之外,监管者应当要求其管辖的保险公司和中介在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产品时,在互联网址上披露以下信息:保险公司总公司地址,总公司监管者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中介、业务监管者(如与前一项不同)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或者中介允许开展业务的辖区;提起索赔的程序,以及保险公司处理索赔的程序;纠纷处理以及(或者)消费者投诉机构或者组织的联系方式。(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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